《澳门投资基金法律系列》|第七篇: 合同型基金|崔天立律师

随着《投资基金法》(第11/2025号法律)已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本所联席管理合伙人崔天立律师发布了《澳门投资基金法律系列》七篇专题文章,系统解析新法对澳门投资基金市场之影响及监管重点。

本篇为系列第七篇,聚焦合同型基金之法律性质及运作机制。

新法明确合同型基金之契约架构,并对其设立、托管及参与人权利义务作出规范,建立兼具灵活性与监管要求之制度框架。

 

文章重点包括:

  • 法律性质及结构形式
  • 基金设立文件之要求
  • 设立程序
  • 托管人之角色及职责
  • 参与人权利及参与人大会机制
  • 解散及清算安排

 

第七篇: 合同型基金

 

重点摘要

– 双重适用性:合同型基金可同时用于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的基金工具;公募基金仅可以合同或公司方式设立。[1]

– 不具法律人格的独立财产:合同型基金为不具备法律人格的独立财产,可采取两种结构形式——资产由托管人或受托人以其名义并为参与人的利益持有,或资产为参与人所共有。[2]

– 基金设立文件:基金设立文件采用基金管理规章或信托合同的形式。[3]

– 公募基金强制设立托管人:所有公募合同型基金均须指定托管人,负责财产托管、权利核实及营运监察。[4]

– 三大支柱管理职责:就公募合同型基金而言,管理实体须履行投资管理、行政管理及销售管理三大职责。[5]

– 全面的投资者保护:参与人受益于强制基金说明书、定期资讯披露、参与人大会、谨慎性集中度限制,以及不可排除的管理实体责任。[6]

– 财产独立性:基金财产严格独立于管理实体、托管人、参与人及所有其他各方的财产。[7]

 

I. 主要条文及分析

  1. 法律性质及结构形式

合同型基金以不具备法律人格的独立财产方式设立,可采取以下任一结构形式:[2]

托管人/受托人模式:

资产由托管人或受托人以其名义并为参与人的利益持有,参与人享有本法律及基金设立文件所规定的权利。

共有模式:

资产为参与人所共有,但不影响管理实体及托管人根据本法律及基金设立文件规定的职责及权限,且任何参与人不得请求对基金财产进行分割。

基金财产享有严格的财产独立性——其独立于参与人、管理实体、托管人、销售实体及所有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财产,不得被查封或扣押以清偿上述任何一方的债务。如托管人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登记在该等实体或由其保管的基金财产不得为归入破产财产或无偿还能力人财产而扣押。[2]

 

  1. 基金设立文件

就合同型基金而言,基金设立文件采用基金管理规章或信托合同的形式。[3]

基金设立文件须载明规定的内容,包括:基金名称、设立方式及运作方式;存续期及延长或提前终止的条件;治理架构(载明管理实体、托管人及其各自的权限);参与人的权利及义务;投资范围、政策及限制;基金份额的发行、认购、移转及赎回的程序;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价值的计算准则;收益分配政策;费用架构;参与人大会的召集、议决及表决程序;以及合并、分立、组织变更及解散的安排。[8]

公募合同型基金亦须编制基金说明书,载有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及清晰的资讯,以及以清晰、精简及易懂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关键资讯的基金资料概要。

 

  1. 设立

公募合同型基金的设立须取得澳门金融管理局的预先许可。申请文件包括基金的设立及运作计划、基金设立文件拟本、基金说明书拟本、管理实体与托管人的书面合同拟本、基金资料概要拟本,以及管理实体及托管人确认接受职务的书面声明。

取得许可后,管理实体须于六个月内开展公开认购程序;基金在符合其基金设立文件所订明的最低认购标准(如有)后正式设立。[9]

私募合同型基金采用报备制度:报备文件须于开始募集资金前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向澳门金融管理局提交,连同设立计划书、基金设立文件拟本,以及管理实体及托管人的有关资料。如澳门金融管理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基金可开始募集资金。[10]

 

  1. 托管人

所有公募合同型基金均强制设立托管人。托管人须履行三大核心职责:财产托管、资产权利核实及营运监察。就私募合同型基金而言,托管人并非强制要求;如未设立托管人,管理实体须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基金财产安全。

 

  1. 参与人的权利及参与人大会

合同型基金的参与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收益;参与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移转或申请赎回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要求召集或召开参与人大会;行使表决权;以及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体提起司法诉讼。[11]

就公募合同型基金而言,参与人大会由管理实体召集;如管理实体未按规定召集,则由托管人召集,或由代表总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参与人以书面方式召集。参与人大会就以下事项具有议决权:提前终止、合并、分立、组织变更、对基金设立文件的重大修改,以及更换管理实体或托管人。法定人数为代表多数基金份额的参与人出席,部分决议须达到特别多数方可通过。

 

  1. 解散及清算

就公募合同型基金而言,解散的触发情形包括:基金存续期届满;基金设立文件规定的解散原因出现;参与人大会就提前解散作出议决;或法院判决。其他情形包括六个月内未能委任新托管人,或设立许可被废止。管理实体须在报章公布清算公告,并于五日内通知参与人。在清算过程中,管理实体须以参与人的最佳利益出售基金资产并清偿债务,并于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如获延期则除外)。剩余财产按基金设立文件的规定向参与人分配。

私募合同型基金的解散情形相近,包括存续期届满及全体参与人一致同意。清算人须编制清算计划,涵盖资产估值、债务清偿程序及参与人分配方案,并于清算完成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独立审计的最终清算报告。清算完成后,由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出消灭证明,就合同型基金而言,发出证明之日为基金消灭之日。

 

II. 影响及机遇

合同型基金仍是澳门基金业的基石,可同时用于公募基金及私募基金。其在第11/2025号法律下的监管框架全面且广泛引用本法律的总则及公募基金规定,因此从事合同型基金结构设计的业界人士须深入了解整部法律——从基金设立文件要求、参与人大会规则,到不可排除的责任制度。

就公募基金发起人而言,合同型基金强制设立托管人的要求、详细的披露义务及投资者保护机制,使其非常适合零售分销——但这亦相应带来较高的合规负担。就私募基金发起人而言,合同型形式相较有限合伙基金提供了较轻的替代选择,无强制托管人要求,并可享有报备制度的灵活性。

 

📌浏览其他文章 (可于我所网站查阅本系列完整文章):

管理实体:
https://www.lexology.com/r/VHaPaLU/79a0260c1c

托管人:
https://www.lexology.com/r/VHaPMIw/bc8ce0ea8c

外地基金入境及澳门基金出境:
https://www.lexology.com/r/VHaPfMI/00916c6de0

销售实体:
https://www.lexology.com/r/VHaPUiU/176c78fe74

有限合伙基金:
https://www.lexology.com/r/VHaPFLx/0a4e424340

公司型基金:
https://www.lexology.com/r/VHaP5Mx/a91a4a316c

合同型基金:
https://www.lexology.com/r/VHaOxS2/6b6ef6fd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