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投资基金法律系列》|七篇专题文章总览 |崔天立律师
随着《投资基金法》(第11/2025号法律)于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本所联席管理合伙人崔天立律师发布了《澳门投资基金法律系列》七篇专题文章,梳理新法律框架内容及其对澳门投资基金市场之影响及监管重点。
🔎本系列涵盖内容:(可点击标题或可于我所公众号查阅本系列完整文章。)
1.管理实体– 探讨资格要求、三大管理职责(投资、行政、销售)、外判管理及法律责任。
2.托管人 – 分析资格范围的扩大、三大托管职责(财产托管、资产权利核实、运作监察)、外判管理及私募的灵活安排。
3.外地基金入境及澳门基金出境 – 聚焦跨境准入和准出机制(预先许可/通知)、定期报告、基金迁册来澳的安排。
4.销售实体 – 剖析宣传/销售活动原则、合同要求、监督责任及私募的限制。
5.有限合伙基金 – GP/LP架构及双方资格责任、合格投资者要求、报备制度及分别投票规则
6.公司型基金 – 可变或固定资本、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及股东有限责任。
7.合同型基金 – 法律性质及结构形式、设立程序、参与人权利及参与人大会机制及解散及清算安排。
本系列旨在梳理澳门《投资基金法》的核心规范与实务要点,协助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市场参与者全面掌握法律框架及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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